目前分類:司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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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16-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國家之消滅時效抗辯權_IG封面1040x1040.jpg

一、前言

在憲法考科,基本權與法規範違憲審查雖係傳統考點,但也能有所變化,如日前憲法法庭公布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就涉及土地登記、國家是否得作為基本權主體,以及國家是否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等問題,本文將以本號判決為出發點,為考生分析國家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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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3-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解釋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前言

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歷年司律題目中,一直都是輪流作為考點出現。其又可細分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184I前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184I後段)、「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民§184II)三種類型[1]。而筆者將改編110司律民法(一)第一題,探討所涉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考點,介紹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類型之侵權責任,讓考生理解侵權行為之規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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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0-犯罪所得繳交之法律定性與實務爭議_超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出發案例

某乙擬將名下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後轉售盈利,遂以產業園區開發案名義向A縣政府提出申請;另因乙與A縣政府辦理土地開發業務的公務員並不熟稔,遂請託時任A縣政府縣長機要秘書之公務員甲出面與之接洽、聯繫,甲因此收受乙餽贈之超跑新車(當時價值新台幣138萬元)以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經偵查、起訴後,第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由於甲收受100萬元後,為避免招搖則將該跑車售出後換得105萬元,並自動繳交賄款100萬元,合計205萬元繳回高等法院。因此,二審法院判決主文宣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伍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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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9-概述國民法官法_志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前言

過去幾年來,每每有重大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出爐,批判「恐龍法官」的聲音此起彼落,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度也逐漸下降,再加上美國、日本等國家均有陪審團(裁判員)制度之影響,我國開始探討是否走上人民參與審判這一條路。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國民法官法》於2020年三讀通過,大部分條文自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種由「專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共同審判之制度,係我國司法系統中一大轉變,也徹底顛覆以往刑事案件之審判方式。本文以下將簡單介紹《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要基本概念,以及整體審判流程如何進行,並且提出其中與刑事訴訟法較為不同之處,考生值得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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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8-對於詐騙集團車手取款之追訴—論想像競合犯與起訴、審判之關係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考題回顧(112年行政執行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四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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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甲為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的學生,某日因無故缺席升旗遭依《乙校學生獎懲要點》記警告乙次,甲不服,向乙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駁回後,復向教育局提起訴願,又經訴願決定駁回。則甲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若為肯定,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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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4-純粹經濟上損失得否請求國家賠償?_IG封面1040x1040.jpg

一、前言

甲向乙承租聯結車及挖土機(以下合稱「系爭機具」)作為承攬工程之用。豈料,遭民眾檢舉有盜採砂石嫌疑,系爭機具遂遭丙分局員警扣押。檢察官嗣於105年10月21日指示暫行發還系爭機具,惟丙分局員警遲至同年11月30日始發還。甲得否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向丙分局請求「因丙分局遲延發還,受有每日支出租金48000元、40日共計租金192萬元」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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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07-《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前言

《跟蹤騷擾防制法》經過多次草案的討論與研擬,一再拖延與停滯,直到近幾年我國發生許多因感情糾紛的跟蹤騷擾案件,造成社會人心惶惶及輿論壓力影響,行政院終於在2021年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同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在過去,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只能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但三者皆有其構成要件之侷限性,無法確實處理跟騷問題,直到《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之後,跟騷行為入罪化,對於實行跟騷行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更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本文以下將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之整體條文內容簡單介紹,包含其立法目的、構成要件、以及處理模式等,使讀者閱讀之後能夠對本法有大致的概念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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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02-交付審判修法之再檢視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前言

立法院於近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明確的將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並調整相關制度運行上的配套措施,而帶來了既有法制的重大變革。事實上,這樣的法條修正討論已久,而關於不起訴和緩起訴等法律效果與相關配套制度,也一直是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的重要考點,因此,對於本次修法上的重大變革,就特別有為文加以留意並釐清可能考點之必要。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既有法制之相關規定,並於介紹本次修法內容以後,評析本次修法可能帶來之影響與可能的考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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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預防性確認訴訟_IG封面1040x1040.jpg

一、前言

(一)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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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07-國試論壇-借狒狒事件重返釋字803號解釋—以狩獵權為中心-02.jpg

一、前言

日前狒狒事件甚囂塵上,其中涉及獵人協助追捕並以自製獵槍射殺狒狒是否合法妥當的問題。東非狒狒雖我國野生動物,與釋字803號解釋適用背景不同,但也足以挑起國考出題者對「動物」、「捕獵」相關題型的興趣。釋字803號解釋內容豐富,重要考點包括「狩獵權」之承認及學說批評、「自製獵槍」相關規定的合憲性、動物保護與狩獵文化之關係及性質(基本權利或者基本國策)。可以想見的是,狩獵權+裁判憲法審查很可能出現在國考命題者的口袋名單中。110年憲法是考程序法、111年是傳統基本權,112年有一定機會出現「未列舉權」,故藉此複習釋字第8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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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09-重大危險駕駛與刑法第185條之罪_IG封面1040x1040.jpg

壹、前言與問題意識

我國交通法規與用路環境的危險性,以及時有耳聞的社會新聞,不論是已經造成長期問題的酒後駕車行為,或是未讓行人先行而疾速轉彎的危險駕駛行為,使得接連發生在行人穿越道上撞死行人的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外國媒體以「臺灣交通宛如地獄」的誇張用詞登上新聞版面,本文寫作目的雖非用以檢視我國道路安全的行政法規如何規劃的建議,但點出現行除了酒駕行為以外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最常見如飆車競速、蛇行,甚至是闖紅燈之危險駕駛,由於對於潛在的用路人(不特定多數人)造成生命、身體安全之危害,其法益有加以保護的必要性,而是否受到我國交通刑法規範所涵蓋?最直觀的問題是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解釋適用,實務見解是否在文義射程範圍內解釋這些危險駕駛行為,以及有無進一步修法的必要性?本文將從實務及學理的說明來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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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1國試論壇-112年台大法研行政法B卷解析_1040x1040.jpg

一、前言:

眾所皆知近年司律考試考題有加深、加難之傾向,故瞭解當年研究所考試之內容確實有其必要,各年度之法研所考題也成為風向球,能幫助考生判斷該年較為重要、學者關心之爭點,以下本文將就112年度台大法研行政法B卷各題可能之出題者及作答方向進行說明,並分析各子題之國考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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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9國試論壇-大法庭與憲法訴訟之差異_1040x1040.jpg

壹、前言

從109年修正憲法訴訟以來,每年一題具體審查成為台大法研的經常作客,110年之司法官律師第一題,更是有別以往,三題皆考憲法訴訟提起面的問題,並為立法評析。112年已經正式實施憲法訴訟,且有一定之憲判字作成,其中也不乏有具體審查之判字。可以發現,憲法訴訟已經成為憲法考題不可或缺的一份子。過去幾個月內,研討會有舉辦對於憲法訴訟與大法庭制度之比較,本文將對其中一篇感興趣之題目為摘要及解說,提供學生思考議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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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2.02.09-識字799號修法檢視_1040x1040.jpg

壹、前言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執行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而違憲以後,立法院於2022年11月順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至第481-7條,分別就保安處分所具有之不同性質,明定其個別應踐行之法律程序,以因應釋字799號解釋所宣示之正當法律程序內容。以下本文將會先行介紹釋字799號與因應釋字799號而修正之條文內容,並透過兩者之比較與檢視,並指出未來考試的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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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2.01.14-校園霸凌事件_1040x1040.jpg

壹、前言

  校園未成年學生彼此間相互侵害事故,抑或是校園霸凌事件社會上時有所聞,司法實務上案例亦不曾間斷。在一般情形當中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大多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項前段與第187條規定,向加害同學及其父母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而另一方面針對教師責任部分,教師本身應負擔者,除傳統民法第184條規定之「自己行為責任」外,是否亦負擔所謂「他人行為責任」(即為加害學童之行為負責),若是,請求權基礎以及歸責基礎為何?值得分析檢驗。除此之外,有關學校方面之責任,除現行實務已承認之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外,是否其亦應負擔他人行為責任?同樣可適用本文之討論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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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1.12.05-警械使用條例_1200x800-2.jpg

壹、前言

相應於近期發生的社會矚目案件,在台南殺警案過後,立法委員不僅檢討了《外役監條例》,並且迅速的三讀通過了《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明定警察在4種情境之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以回應本次社會事件所造成的衝擊。本文將會先行介紹本次修法之背景與修法內容,進而再檢視本次修法是否恰當,抑或又只是虛晃一招的立法現象,甚至可能在未來帶來更大的衝擊,並進一步地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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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1.11.14-台電武界壩之國家賠償爭議-01.jpg

一、前言

  民國109913日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上游,台電所經營管理的武界壩因機械故障自行放水,導致當時於下游溪床露營的兩家人沖走,共計四人死亡。本事件除引發相關山林政策的檢討外,同時也引起法界的熱烈討論──即本事件有無成立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的可能?尤其台電指出該地河床旁設有「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中,確保生命安全」的警示牌,則台電得否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減免責任?種種疑問實有進一步分析之必要,故筆者以下將針對本事件的主要二個爭議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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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以往在強制性交罪中較偏學說討論的「違反意願」今年出現在高考法制中,雖然該考點一直是考試熱點,但今年似乎要求考生更多論述何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涉及強制手段與「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之間的關連與解釋,會更要求考生更進一步地去討論此要件,除了本題的解析外,本文也會藉由此題討論,當考到複雜問題、需深入討論的趨勢下該如何答題。本文會先討論該題主要學說、實務見解爭論,並提出在現今司法考試將漸漸合併為一個考試的狀況下,該怎麼面對需要更多論理的題目、寫出漂亮的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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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關務特考面面觀.png

壹、前言

關務考試雖然較少人應考,然而關務特考--稅務法制的行政法題目經常考出十分經典的考試爭點,有時也不容易撰寫。故而本文選取本年度之考題作為分析對象,與讀者補充一些行政法之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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