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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調解

筆者於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初步概覽了幾種勞資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中主管機關的調解是一個很重要的解決途徑,藉由主管機關的居中協調,達到迅速解決勞資糾紛的目的,共創勞資雙贏的局面。而在本文中,筆者將繼續帶讀者們了解調解的作用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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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現代社會中,勞資糾紛發生頻繁。為避免弱勢的勞工屢遭雇主欺負,我國法制上有許多處理勞資爭議之方式。除了訴訟外,亦有多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包括主管機關所為之調解(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9-§24)、仲裁(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25-§38;另外,團體協約法§6Ⅴ、仲裁法亦有仲裁的規定)、裁決(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39-§52)。若欲行訴訟程序,民國109年正式上路的勞動事件法也對於勞工保護設下許多特別規定。本系列文中,將一一介紹數種勞資爭議的解決機制,並帶領讀者認識新通過之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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