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111.11.14-台電武界壩之國家賠償爭議-01.jpg

一、前言

  民國109913日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上游,台電所經營管理的武界壩因機械故障自行放水,導致當時於下游溪床露營的兩家人沖走,共計四人死亡。本事件除引發相關山林政策的檢討外,同時也引起法界的熱烈討論──即本事件有無成立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的可能?尤其台電指出該地河床旁設有「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中,確保生命安全」的警示牌,則台電得否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減免責任?種種疑問實有進一步分析之必要,故筆者以下將針對本事件的主要二個爭議進行說明。

二、本文

()武界壩是否為國賠法第3條所稱「公共設施」?

  武界壩係由台電公司所管理,則武界壩是否為國賠法第3條所稱「公共設施」,須釐清「公營事業之設施是否為公共設施」之疑問,就此有不同看法:

 

1.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否定說

  「上訴人○○公司係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其餘之財產或設備,應屬私法人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上訴人林某以○○公司之配電室屬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該配電室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損害其財產為由,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固屬無據。……○○公司苟就該變電室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火災而使林某受損害,林某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司負賠償責任,即無不合。」

亦即,實務認為,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國家僅就公營事業之股份享有所有權,至於其他財產或設備則為該公營事業之公司所有,故並非公共設施。

 

2.學說見解

(1)視組織性質而定

  若為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即非公共設施,反之,若為公法組織之公營事業則為公共設施,例如鐵路之利用關係雖然為私法關係,但由於台鐵隸屬於交通部鐵路管理局,為公法組織,故鐵道、車站等設備仍屬公共設施。

(2)視事業性質而定

  若公營事業具有營利事業的性質即非公共設施,反之,若具公用事業的性質則為公共設施,所謂「公用事業」,係指各該事業主要內容具有給付行政之性質者。

  林三欽老師採取本見解,老師認為國家之所以應為公共設施的瑕疵負責,係因公共設施的維護乃國家的職責(「行政上職務義務」),且公共設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其瑕疵將使人民承受極高的損害風險(「人民所承受的損害風險」),因此課予較高的責任基準。

  公營事業若為公用事業,則其所有設備應認為是公共設施,因為此一設施之建立與維護具有某種公共行政目的,為行政部門之職務義務,即使主其事之行政部門在組織上為公司型態,亦同。但若公營事業為營利性質之事業,則該事業所有設備的維護不能認為是行政上的職務義務,因此並非公共設施。

 

()是否有減免條款之適用?

  於思考本事件有無減免條款之適用時,應先回顧減免條款增訂之理由,之所以增訂減免條款,是為了在開放山林的同時,建立「使用」與「管理」間的合理風險分配,申言之,大自然本來就蘊含不確定的風險,於開放人民親近大自然的同時,也將使人民暴露於不確定的風險當中,加上管理大自然應該要以維持原有生態當作原則,故不可能期待國家能完全避免風險的發生,因此,人民於親近大自然的同時,也應該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是以,如果管理機關已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所致生之損害,不能完全歸責於國家,於此情況下,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武界壩之功用在於防止洪水泛濫及水力發電,顯然與人民親近大自然無關,甚至該水壩的故障根本上與自然環境無關,與減免條款之增訂──「使用」與「管理」間的合理風險分配──並無關係,因此,水壩固然有風險,但並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所指涉的自然風險,而非本項所欲排除的風險,自無本項減免條款之適用。

 

三、結論

  武界壩為台電公司所經營管理之設施,林三欽老師認為,由於台電為公用事業,故武界壩之建立與維護具有某種公共行政目的,為行政部門之職務義務,因此,武界壩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稱「公共設施」。

由於武界壩所蘊含的風險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所指涉的自然風險無關,故即便台電公司於該地河床旁設有警示牌,台電公司仍不得主張依本項規定減免責任。

 

四、給考生的叮嚀

  國家賠償法於108年修正後,使國家賠償的重要性上升,更何況,本事件直接涉及108年修正的核心──國家賠償法第3條,故有關本事件的相關爭議及見解,考生務必留意。

(資料來源:國試論壇)


🎥我們的YouTube訂閱破萬囉!
看最新上榜.課程.考情影音就在這兒
https://bit.ly/2YsONeg!

 
本網站內所有資料為志光數位學院&超級函授所有,並經作者同意合法使用,轉載引用請事先進行告知,並註明出處來源,謝謝!

arrow
arrow

    超級函授志光數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