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110年度台大法律研究所入學考試—「憲法」之試題分析.jpg

壹、前言

法律研究所考試是個大學教授所出,而這些教授都有極大機率會成為當年度的出題委員,故而外界皆以「風向球」、「前哨站」稱呼法研所考試。了解法研所考試的考試趨勢及今年的議題關注程度,才能像在戰場上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筆者在帶國考讀書會或解答學弟妹疑或時,大多會建議去應考當年度的研究所考試,除了可以理解考試趨勢外,還能檢視自己現在程度到哪邊的功能;而本文便是提供一些解題方向,希望國考應考人可以因為這篇文章了解台大法研所憲法此科的考題方向,以利準備今年度的考試。

貳、宏觀分析

台大的憲法考試通常都會併考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且多與時事切合,例如:106年選舉前馬英九表示要變成內閣制的主張以及當年最紅的轉型正義都在題目中出現;109年監察院約談最高法院法官的案子還一口氣考了兩題(50分)。憲法乃是我國最高之法,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與人民權利間的保護,而難以與社會脫節,故而憲法此科最忌諱僅背誦爭點,而是應該擁有一雙批判社會的雙眼。

又,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實施,屆期在此,加上台大已經連續兩年考關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爭議,建議考生要把握此次修法爭議。

參、分題討論

第一題

立法院在2020年10月,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工程。目前各黨立法委員連署的修憲提案,已有38案之多。其中多數提案是調降選舉權年齡,由20歲改成18歲,亦有直接刪除憲法上對選舉權年齡限制的規定,完全授權法律定之。此外,有不少提案是要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將其職權移轉由其他機關行使;也有考量到目前修憲程序困難,而提案降低修憲門檻。這些修憲提案公布後,引發各界討論。

關於調降選舉權年齡,有人主張這根本不需要修憲,因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倘若立法者通過法律允許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未涉及任何對基本權的限制,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監察院與考試院的廢除,是否可能因此動搖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的憲法權力結構,影響五院間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牴觸司法院釋字499號所設之修憲門檻,也引發論辯。尤其近年來,比較憲法上不乏許多國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修憲牴觸憲法明文或非明文的界線,而宣告修憲違憲。甚至予以廢除。許多支持制定新憲法的團體更是認為,過去幾次的修憲,早已將中華民國憲法修得面目權分,根本之道還是應該制定一部三權分立且國際人權完全無縫接軌的台灣新憲法

一、調降選舉權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線是否合理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結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之界線,而必須以新憲法為之?

本題乃是權力分立的考題,藉這兩年時事(包含監察院之存否之爭、選舉權與民法上行為能力年齡之調降等),測驗考生對於憲法修憲界限的掌握程度。

(一)憲法是否有所界限

憲法之修正是否有所界限,有有界限說與無界限說的爭論,而我國司法院實務採取有界限說的態度,分別在499號、721號做成:

司法院釋字499號: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由上開解釋文可以得知,我國憲法修法之界限乃是不可以牴觸:

1.民主共和國原則

2.國民主權原則

3.保障人民權利

4.權力分立原則

前兩項涉及我國國家成立的基本架構,後者則是實踐憲法作為保障人民權利、限縮政府公權的具體內涵,具有本質重要性,故而修憲不得逾越上開四大原則。

(二)基本國策效力

我國憲法之規定,依其體系或可區分為總論、基本權、國家組織、基本國策,其中,基本國策作為指導國家之用,則其效力為何?

1.指導方針

在德國威瑪時代,有認為基本國策僅是一指導方針,而無拘束效力,而在我國提倡此說法之代表有像是陳新民教授等。

2.國家目標決定(具有強制力)

惟德國於二戰之後,大多認為基本國策乃是國家目標為何的決定,而具有一定拘束國家之效力,包含課予立法者一個注意義務、且給予行政機關一個解釋性空間。提倡此一說法之代表有像是林明鏘教授等。

3.主觀公權利

至於人民對於基本國策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通說大多認為沒有,此乃是藉由體系解釋而得(基本權利規定在第二章,而基本國策則規定在十二章)。

對於基本國策效力之擇定,將會影響「立法者得否透過法律修改選舉權年齡限制」,蓋若認131條乃是強制規定,則立法者無從下修年齡,而必須由修憲方是為之,反之則可能立法者有基於社會之要素而為適時之改變。

(三)五權與三權之結構差異

  五權憲法 三權憲法
行政 V V
立法 V V
司法

V

X

考試

V

1.歷史因素導致

避免我國透過官吏,包庇或圖利特定人,並請求考試公正,遂而將考試權由政權分離而出。

2.批評

如此將使考試、用人分哩,而造成行政混亂,建議可以廢除考試機關而改在行政院下設立二級之獨立機關。

X

(實質乃是行政權之一環)

監察

V

1.歷史因素導致

避免我國民意代表因為人情而無從監督行政,加諸監察吏乃是長期中國封建社會中的重要官吏。

2.批評

立法與監察多職權重疊而有分工紊亂、疊床架屋之感,例如司法院釋字325號、588號即在處理調查權之權限劃分爭議。建議可以改由在立法院下設立二級之獨立機關。

X

(實質乃是立法權之一環)

第二題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於2020年1月25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

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入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cecc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時中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

假設:中國大陸女子A與中國大陸丈夫B於2006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於離婚後遇見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A和C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2019年舉家搬遷至台灣。

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4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兩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與我國之身分證。

小明於2020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

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A及繼父C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C認為CECC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

請依據憲法學理

(一)家庭權

1.家庭權概念是否承認

(1)判準--法律本質重要性

是否包含於憲法22條之概括基本權內,需判斷該項權利是否具備普遍性與不可侵害性。

(3)比較法

A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3項:

家庭乃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B德國基本法第一章第六條:

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

德國法

(3)我國憲法實務:

司法院釋字552及554號重申「婚姻與家庭乃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顯示憲法有保障婚姻與家庭之意旨。

2.家庭權之範圍

法律上之家庭權,原則上限於民法所規定者,然而如此將無法應對社會變遷,且家庭權爭議多不發生在法律,故而以社會性家庭為宜。

3.家庭權之保護對象—非本國籍之適用

4.家庭權是否包含相聚權:多認為包含。

(二)兒童公約內國法化後的效力

1.國際條約在國內之功能模式

(1)以國際條約作為增補人權的參據

利用國際條約作為論述人權的實體內容,其並非規範基礎或直接法源,可以參考的解釋文包含:釋字372號、603號等。

(2)以國際條約作為審查標準之參據

將國際條約作為目的審查密度高低之依據,例如司法院釋字623號中,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作為審查限制言論自由(禁止大眾傳播刊物足使兒童為性交易)之正當性基礎。

(3)以國際條約作為宣告方式的參據

賦予立法者有參酌國際條約後與以修法之義務。

2.國際條約在國內內國化之功能

「參考法務部函《77年11月19日法77參字第20108號》,研究意見中有「條約在我國既宜視為與『法律』具同等效力⋯⋯從憲法第141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儘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與條約有牴觸立法。」等意見紀錄,值得參考。」

第三題

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墊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

本案涉及兩大爭點: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在具體判決如何適用

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規定,人民在窮盡救濟後,若對該具體判決有疑義者,得提起憲法訴訟,改變我國一向採取抽象法規違憲審查之見解,而加諸具體審查之例外,以利人民權利保障。

又,憲法訴訟法亦有規定,憲法法院在審理具體判決中,同時認為該相關之抽象法規有疑義時,亦得依職權為之,然而僅居於補充性地位。

惟,有疑問者係,於修法後,人民得否不提判決審查而如修法前提起抽象法規審查?黃昭元大法官認為不行,其理由如下:

1.從立法原意,人民不能只聲請抽象法規範違憲!因為從第62條的規範觀之,違反憲法之法律立於補充訴訟。

2.避免人民在法律違憲之後,仍然需要提起再審,浪費訴訟的勞力費用,但是當人民只有提起抽象法規範者,基於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該曉諭當事人合併提起裁判,若不提起,則依大法官職權,逕將該裁判納入違憲審查之範圍。

(二)隱私權

1.答題者可以先討論隱私權內涵,隱私權是自由權或是社會權?隱私權之內涵是什麼,有哪些釋字。(例如:司法院釋字603、689號)

2.隱私權的議題在今年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COVID-19,很多國家開始討論隱私權與資訊收集權[6]的相關爭議,並且開始討論GDPR在我國適用的可能性。

肆、準備考試小提醒

憲法並無絕對對錯,而是價值觀的呈現,故而建議考生在準備憲法時,可以多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培養大法官在審個案事實的問題意識與想法。

伍、給考生的叮嚀

從考試的分析中可以發現,台大一直以來都有同時考到權力分立與基本權,如果108年考權力分立時,當年應考人有關注台大考題,就不至於被當年度的題目突襲。

因此,台大110年度的憲法考題中,有考到的最新議題,包含基本權、家庭權與憲法訴訟法,在憲法的茫茫大海中,建議同學至少要拾起這幾個爭點好好讀熟,才不至於枉費「台大風向球」的暗示。

 

*國立台灣大學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科目:憲法,題號:429,https://exam.lib.ntu.edu.tw/sites/default/files/exam//graduate/110/429.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9日上午12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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