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從時事新聞和判決數量觀之,都不難發現,詐欺罪是我國刑事法的一個重要實務議題。而針對這一個時事議題,一般人民最可能涉犯的行為便是提供人頭帳戶。而人頭帳戶提供者是否會成立刑法上第339條詐欺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抑或單純只是一個中性幫助行為,以及人頭帳戶提供者究否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型」之洗錢行為,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一直都是長久以來實務上極致爭議、值得探討的兩個問題。針對後者(人頭帳戶提供者究否會成立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於近期進行了統一見解的審理,並作成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本文以下欲先行介紹最新的實務動態,再回頭說明前者(刑法上人頭帳戶提供者到底應否論以詐欺罪之幫助犯,或是僅僅是一個中性幫助行為)此一同時涉及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財產法益犯罪)的重要考點在實務、學說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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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跟蹤騷擾防制法,在相關案件頻傳後,一時討論熱烈,並於去年11月三讀通過,而將於今年5月後施行。本文首先將介紹此次通過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內容,包括相關機關被授權的職務內容,以及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並進而連結相關刑法等法條進行思考,思考是否原先的現行法有規制不足之處,以及本次修法是否能對應這樣的不足,抑或又是另一次的現象立法,實則根本無法保護到被害人,或是過度侵犯一般人之行為自由。最後則評析本次立法之優劣之處與實施後可能發生的程序上以及實體上的各種問題,以及考試時可能出現的出題方向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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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各等別、類別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等別 |
類別組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48 |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
18 |
刑事警察人員 |
32 |
公共安全人員 |
17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19 |
消防警察人員 |
25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
21 |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
10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24 |
刑事鑑識人員 |
18 |
國境警察人員 |
10 |
水上警察人員 |
30 |
警察法制人員 |
17 |
行政管理人員 |
20 |
合計 |
309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499 |
消防警察人員 |
206 |
交通警察人員 |
39 |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
42 |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
38 |
合計 |
824 |
總計 |
1133 |
備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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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明確的施華敏分享,準備國考第一步是吸取別人的成功經驗、避開失敗路徑,更重要的是要隨時自我檢視、修正,找到適合自己的讀書方法。
年齡 |
23號 |
學歷 |
國立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學系 |
經歷 |
教材設計師、教育訓練助理 |
成績 |
110年高普考一般民政錄取 |
給考生建議 |
成功的方法不盡相同,失敗大多重複,避免失敗,就能離成功近一點。 |
不僅吸取學長姐們的上榜經驗,施華敏更懂得反思修正,讓她不僅一年就考取高普考一般民政雙榜,更一舉高中高考狀元。施華敏說,考國考,要找對方法,做的每一步都要清楚為何而做,對自己有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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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地方自治議題中,關於自治法規之效力位階、法律保留原則等爭點一直是司律考試比較少關注之部分,儘管釋字第738號作成也未見增加該議題之關注度。但直至釋字第806號解釋作成,且今年(110年)高考3級即將地方自治入題為第一題,可見重要性逐漸攀升,因此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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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11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預定於111年3月8日至17日受理報名,6月18日至20日舉行考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彙整內政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安全局之任用計畫,本4項考試暫定考試等別(資位別)、類別組、組別及類科詳如附表。
考選部表示,為利有意報考本4項考試應考人及早因應準備,先依據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來函發布預定舉辦考試之等別(資位別)、類別組、組別及類科,但仍須俟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後,再另予公告確定之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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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立法院最近通過逃漏稅捐罪之修法,將法條從原本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法定刑之部分,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通過修正,提高逃漏稅刑責,將罰金從現行6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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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40歲 |
學歷 |
樹德科技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百貨公司樓管 |
成績 |
110年鐵路特考高員級-運輸營業 榜首 |
給考生建議 |
保持每天都能比昨天進步,那成功就在不遠處 |
在台鐵工作十年的陳俊清,從佐級做起,中間一度遇上沒開缺、沒能錄取的波折,但他堅持再戰,備考過程中,還需要輪日夜班的他,把讀書當作另一份工作,該念書的時候就念書,該玩、該休息就放心闔上課本,終於在今年錄取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運輸營業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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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近日高雄城中城發生大火造成重大傷亡,各界除了檢討政府消防法規的缺失外,也有部分聲音在討論城中城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失能。而管委會一直以來都是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上的重大議題,在考題上不僅可以討論管委會的當事人能力及判決效力的問題,也可以討論各住戶與管委會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一直以來之考試熱區。故本文擬藉由城中城事件,重新審視管委會在當事人適格上所引發包含判決效力的問題,並將學者援引之外國法規定作為結論,以提供考生複習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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