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11500188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下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傳真:02-22361340,電子郵件信箱:000424@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說明:

一、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 行政執行官等二類科應考資格第 2款適用類 科,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等二類科,並擬訂其應考資格。

二、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配合新增類科及參考用 人機關意見擬訂應試科目。

三、刪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四等考試法警、監所 管理員類科「身高、體格指標」之限制,併同修正各等別類科有關「患有精神病」之規定, 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3款,將適用類科由「法院書記官」放寬為「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並修正第 9 條第 4 款「患有精神病」之規定,同條各款酌作文字 修正。

資訊來源:101.02.14考選部

檔案下載:

預告表
附表一司法人員特考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二司法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三司法人員特考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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