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經檢討修正「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規定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免徵500元考試及格證書費,並溯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榜示之專技人員考試生效。全案經財政部函復同意,並於本(100)年4月14 日修正發布。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2條立法意旨,對於通過專技考試之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繳500元考試及格證書費。至於本年1月1日以後業已放榜的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及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之及格人員,如係符合免徵證書費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且已繳納500元證書費者,亦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考試院申請退費。
【考試院發佈日期:100/04/15】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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