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099/11/04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業於本(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定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銓敘部為配合退休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經通盤檢討後,擬具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經考試院於本年10月19日、10月28日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26條條文、新增20條條文、刪除22條條文,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4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辦理命令退休而不願出具醫療證明時,其具體事證之認定依據,以及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
二、明定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其表現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且應予資遣之認定要件。
三、明確界定「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政府捐助(贈)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範圍。
四、增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應加發退休金之標準。
五、明定得增給退休金給與者之身分;明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計算標準;明定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人員退撫基金繳付相關事宜。
六、明定已成年但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於申請月撫慰金時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傷殘以上等級。

資料來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超級函授志光數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